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學前教育法共9章85條,全面總結了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成果和經驗,針對性地破解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系統構建了中國特色學前教育法律制度體系。其中,對殘疾兒童入學及學前特殊教育作出這樣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國家推進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優質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國家采取措施,傾斜支持農村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發展學前教育事業;保障適齡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和農村留守兒童等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學前教育、兒童發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研究成果,宣傳、普及科學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第二章 學前兒童
第十七條 普惠性幼兒園應當接收能夠適應幼兒園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幼兒園就殘疾兒童入園發生爭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等單位組織對殘疾兒童的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幼兒園生活能力等進行全面評估,并妥善解決。
第三章 幼 兒 園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內殘疾兒童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統籌實施多種形式的學前特殊教育,推進融合教育,推動特殊教育學校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增設學前部或者附設幼兒園。
第四章 教 職 工
第四十七條承擔特殊教育任務的幼兒園教師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五十四條招收殘疾兒童的幼兒園應當配備必要的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或者與其他具有康復設施、設備和專業康復人員的特殊教育機構、康復機構合作,根據殘疾兒童實際情況開展保育教育。
第六章 投入保障
第六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實公辦幼兒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者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以及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財政補助標準。其中,殘疾學前兒童的相關標準應當考慮保育教育和康復需要適當提高。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附設的幼兒班等學前教育機構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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