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社區居民委員會與黃某平申請撤銷監護人
資格、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一、基本案情
劉某某與前夫生有一子張某某,后與黃某平結婚,婚后生育黃某某。2008年,黃某平戶獲得拆遷安置房二套,黃某平夫妻、張某某、黃某某以及黃某仙(黃某平母親)為該戶拆遷安置成員。2015年7月,劉某某病逝。2017年3月,張某某、黃某某因精神發育遲滯(中度)伴精神障礙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17年9月,黃某平將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以48萬元的價格出售他人。同年12月,黃某平與史某某登記結婚。此后,黃某平通過多次轉讓,將另一套拆遷安置房以7萬元的價格低價出讓給史某某的兒子陳某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黃某平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張某某、黃某某的監護人。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黃某某對拆遷安置房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黃某平作為監護人理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合法權益,其在未對被監護人的生活、護理、醫療等方面進行合理安排的情況下,將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出售,另一套低價轉讓給陳某某,違反了不得處置被監護人財產的法律規定,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張某某、黃某某無其他近親屬,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取得張某某、黃某某的監護權,不僅可以協調相關部門解決被監護人的生活、醫療等一系列問題,也更有利于保護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和財產權利。遂判決:撤銷黃某平為張某某、黃某某監護人的資格,指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張某某、黃某某的監護人。
三、典型意義
確保殘疾人財產安全,保障其財產利益不受損害,直接關乎殘疾人生存狀態和生活質量。殘疾人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現實生活中,如何維護精神殘疾人的財產權利是一個難題。精神殘疾人多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個人財產的重大變動缺乏足夠的理解能力和認知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的規定,當監護人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法律賦予這些組織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的資格,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者職能定位,有利于發揮好這些組織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作用。本案中,張某某、黃某某均系精神殘疾人,作為監護人的黃某平私自出售二人享有權益的拆遷安置房并將售房款據為己有,侵犯了張某某、黃某某的財產權益。社區居民委員會及時提起監護人資格撤銷之訴,積極履行監護職責的做法值得肯定。
案例:
村民委員會與徐某某、王某申請撤銷監護人
資格、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為智力殘疾二級,王某為精神殘疾四級,二人于2002年未婚生下女兒徐某玲。徐某玲出生后不久,母親王某就離家出走,未再回家,沒有履行也無能力履行對徐某玲的監護職責。父親徐某某因智力殘疾,也未能盡到監護職責,徐某玲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其祖母花某某照顧。2017年11月,花某某因病去世。徐某玲的祖父已年逾八旬,雙目失明,生活無法自理,隨徐某某兄長生活。2015年7月和2019年7月,徐某玲先后兩次遭到同村男子侵犯。2019年9月,經鑒定徐某玲患精神發育遲滯(重度),無性自我防衛能力,智力殘疾一級。2020年2月,徐某玲由當地福利院臨時監護。村民委員會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徐某某、王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村民委員會為徐某玲的監護人。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支持起訴。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某作為徐某玲的監護人,因自身存在智力殘疾,履行監護職責能力嚴重欠缺。王某作為徐某玲的監護人,因自身存在精神殘疾,不僅履行監護職責能力嚴重欠缺,且已離家出走多年,事實上沒有履行對徐某玲的照顧、管理、教育和保護職責。徐某玲存在智力殘疾,精神發育遲滯(重度),無性自我防衛能力,不能正確識別自己的行為,需要監護人具有更強于常人的監護能力,徐某某、王某顯然均不具備該能力。徐某某的祖母花某某在世時,尚能勉強履行監護職責,花某某去世后,徐某玲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徐某玲兩次遭到不法分子侵犯,是徐某某、王某監護不力的后果,二人已不宜再擔任徐某玲的監護人。村民委員會、人民檢察院申請撤銷徐某某、王某的監護人資格,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撤銷徐某某、王某為徐某玲監護人的資格,指定村民委員會為徐某玲的監護人。
三、典型意義
監護制度設立的宗旨在于為尚處于弱勢地位的被監護人指定“保護人”,維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監護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申請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另行指定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2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由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兜底監護是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也是保護殘疾人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本案中,因徐某某、王某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導致徐某玲陷入危困,村民委員會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建議后,向法院申請撤銷徐某某、王某的監護人資格,在徐某玲無人監護的情況下,主動承擔起徐某玲的監護職責。殘疾人的健康安全不僅需要司法及時發揮防線作用,更需要全社會協同發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權益保障體系。為殘疾人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和諧的生存環境,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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