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訴趙某一、趙某二、趙某三、趙某四
贍養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趙某于20世紀50年代與楊某結婚后,生育本案四被告即四個子女。20世紀90年代,趙某因積勞成疾導致眼睛失明,多年來一直由楊某照顧生活,但趙某本人仍盡其所能,與楊某共同撫養四個孩子。趙某遵循農村的習俗,將自己的絕大部分收入和財產給了兩個兒子趙某一、趙某二。趙某原本認為兩個兒子接受財產后會贍養自己,但多年來卻一直由兩個女兒趙某三、趙某四照看趙某及老伴楊某的生活。老伴在世時,兩個兒子尚能提供一些幫助。2021年5月趙某老伴去世,趙某腰部受傷臥床,除了兩個女兒堅持照顧老人以外,兩個兒子均不再登門,也不盡贍養義務。趙某提起訴訟,要求四個子女對其進行贍養。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贍養老人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作為子女應當履行對老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現趙某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沒有勞動能力,且患有多種疾病,只能靠子女贍養和照料維持生活,四個子女均應履行贍養義務。由于趙某表示希望由其兩個女兒照顧其生活起居,其意愿不違反法律規定,考慮趙某長期由女兒照顧,由女兒實際照料更能給予趙某精神上的慰藉,故根據趙某的意愿及各子女的收入情況,一審法院判決兩個兒子每月支付趙某贍養費1,600元(含護理費1,100元),兩個女兒每月給付趙某贍養費1,050元(含護理費550元),趙某由兩個女兒輪流照顧,同時判決四個子女共同承擔趙某的醫療費、護理費等。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解決殘疾老人贍養難題的典型案例。趙某作為父親,為了給子女創造更好的生活,辛勤勞動導致雙目失明,即使失明后也力所能及地為家庭、為子女付出。作為子女,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均應承擔照顧年邁父親的責任。特別是在老人失明且身患疾病的情況下,四個子女更應盡心盡力給予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本案結合趙某的意愿及各子女的現實條件,合理確定了四個子女具體履行贍養義務的方式。本案的判決不僅彰顯了法律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而且弘揚了中華民族敬老愛老、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大力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張某某與周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一、基本案情
張某某受雇于周某某從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2月,石某應周某某的要求前往周某某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設備驅動器相關作業。石某在作業過程中使得張某某正在操作的機床突然運行,造成張某某左前臂中下段以遠(腕關節以上)缺失,右示中環指不同程度缺失,綜合評定為五級傷殘。張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雇主周某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合計1471371.56元。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張某某對賠償責任主體作出選擇,要求作為雇主的周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張某某自身存在過錯,故不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遂判決:周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張某某賠償款742627.2元。
三、典型意義
殘疾人的人身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事故致殘不僅會造成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對未來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而且高額的醫療費用還將產生致貧后果,此種情形下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濟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案在審理時,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正在開展大合議庭審理機制的探索和試點,本案采用了“3名法官+2名人民陪審員”的五人合議庭審理方式,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富有社會閱歷、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迅速審斷爭議事實,開庭后當庭宣判,及時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服判息訴,賠償款按時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某建筑公司與周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汽車鈑金件生產車間項目中從事木工工作,已參加工傷保險。2019年4月,周某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致殘程度為七級。2020年8月,周某某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獲得交通肇事方應承擔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等賠償款。2021年1月,周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相關費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支持了周某某的部分仲裁請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以周某某重復主張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因工致殘,某建筑公司應當依法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此處的醫療費應作廣義理解,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基于治療工傷發生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遂判決:一、某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為周某某辦理工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申報手續,某建筑公司收到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款項后支付給周某某,具體金額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票據為準;二、某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周某某支付護理費差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57652.21元。
三、典型意義
自工業化以來,工傷事故就一直伴隨著人類生產活動。在當前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工傷事故更是頻繁發生。現代社會中工傷損害填補機制由一元化逐漸向多元化發展,涉及侵權行為法和社會保險法等多個領域,形成多種制度并存的局面。本案即涉及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的競合問題。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致殘,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法向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賠付,二者之間為“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系。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勞動者先行獲得一方賠償或者損失得到彌補而免除責任。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部分兼得會使勞動者獲得一定程度的“雙重賠償”,為其權利救濟上了雙保險,更有利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殘疾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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