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魏某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發作。2019年3月底,魏某精神疾病復發,存在情緒易激惹、行動沖動魯莽、幻視等癥狀,經門診治療用藥后病情加劇,4月26日住院治療,6月19日出院。2019年4月1日至26日期間,魏某貸款10余萬元,在直播平臺充值打賞主播共計15.5萬元。魏某認為其在精神病發作期間系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實施的巨額打賞行為與其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是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某網絡科技公司返還15.5萬元。
二、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網法院受理本案后,及時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魏某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經鑒定,魏某在2019年4月1日至4月26日期間,患有精神病性癥狀的躁狂癥,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某網絡科技公司退回魏某10萬元。
三、典型意義
精神疾病患者普遍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充分釋法,耐心說理,在維護正常交易秩序基礎上,加強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精神殘疾人財產權益保護,較好地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有機統一。
黃某乙申請認定黃某甲無民事行為能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黃某甲因患有精神殘疾,被其丈夫白某粗暴趕出家門,遂返回娘家,與其父親黃某乙一起生活。2021年7月,黃某乙以黃某甲被其丈夫遺棄、患病后怠于照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宣告黃某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為黃某甲的監護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鑒定機構對黃某甲的精神狀態及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黃某甲患待分類的其他精神障礙,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裁判結果
和平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黃某甲應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黃某甲的配偶白某存在遺棄及不履行監護職責等行為,為保障黃某甲的合法權益,指定黃某乙為黃某甲的監護人。
三、典型意義
對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殘疾人,其家庭成員應給予更多照顧和關愛。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綜合考量被監護人的主要照料人員、自身意愿及其配偶存在遺棄行為等情形,依法指定其父親擔任監護人,切實保障殘疾人身心健康與合法權益。
掃一掃,關注廣東殘聯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