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雙、張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張某某駕駛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與同方向王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王某當場死亡。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駕駛超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觀察注意不夠,且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王某親屬王某雙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駕駛員、車主、保險公司共同賠償1257371.5元。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發現受害人王某的女兒王某雙系殘疾人,為使殘疾人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法院聯合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啟動案件審理快速通道,多方參與促成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1070000元,車主某家具公司賠償179500元(當場賠付完畢),雙方當事人就此次事故再無糾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與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多元聯動化解糾紛的典型案例。殘疾人司法保護是一項具有很強社會性的工作,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立體多元的涉殘疾人糾紛調解機制,多方力量參與,多種資源聯合,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機制保障。本案在審理中,法院發現受害人王某的女兒王某雙系殘疾人,即按照法院與殘疾人聯合會等五部門聯合簽訂的《關于對涉殘疾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快速處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立即啟動快處機制,聯系殘疾人聯合會工作人員進行跟蹤服務,綜合考慮肇事方張某某本人經濟賠償能力較差,而車主某家具公司在本案中的責任、賠償能力等情況,在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共同配合下促成雙方和解,車主某家具公司當場給付了賠償款,余款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各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緊密配合,使該起涉殘疾人賠償案件得以完滿解決。
嚴某某與某機械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嚴某某曾在某機械公司從事門衛工作,但該公司未為嚴某某繳納社會保險。2017年7月,嚴某某在公司門崗處昏迷,經診斷為職業性重癥中暑(熱射病)。2018年1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9年7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致殘程度為三級,大部分護理依賴,無需延長停工留薪期。嚴某某受傷后,某機械公司僅為其墊付醫療費93000元,未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2020年5月,嚴某某申請勞動仲裁,后申請終結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護理費等合計798068.44元。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嚴某某雖然已于2019年2月22日年滿60周歲,但雙方仍存在特殊勞動關系,由于某機械公司未為嚴某某繳納社會保險,故相關費用應由某機械公司承擔。鑒于某機械公司已經停產,經營狀況不良,在法院有多個執行案件,未來有破產的可能,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更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故對嚴某某一次性處理請求予以準許。遂判決:某機械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嚴某某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二十年生活護理費等合計798068.44元。
三、典型意義
殘疾人是特殊困難群體,為殘疾人及時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是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嚴某某的妻子亦是殘疾人,面對嚴某某百萬元的高額醫療費,全家人幾乎陷入絕望,最終找到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尋求幫助。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當即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及時幫助嚴某某提起行為能力鑒定、勞動仲裁、傷殘鑒定及訴訟。根據法律規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的護理期限。本案在審理中,法院充分考慮到嚴某某的傷情、實際困難及某機械公司經營狀況欠佳的情況,對護理期限頂格按最長二十年年限予以認定,并判決一次性支付護理費,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嚴某某的合法權益。判決生效后,法律援助中心配合法院執行部門繼續拓展服務,延伸關懷,積極協助嚴某某申請司法救助。本案實現了法援與法院的良性銜接,開辟司法“快車道”,跑出利民“加速度”,讓弱勢群體充分感受到了法律援助和司法裁判的“民生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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