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典型案列:宋某某為二級殘疾人,表現為口齒不清、身體協調性差。2017年4月,宋某某在某銀行領取糧食補貼款,并給其父親繳納養老保險金時,因忘記銀行卡密碼,需要辦理重置密碼業務。工作人員告知其需到開戶行辦理,因交流不暢發生口角。該銀行工作人員不了解宋某某身體殘疾情況,見宋某某行為異常,遂啟動銀行報警系統。宋某某聽到警鈴聲后,隨即匆忙跑出營業場所。宋某某以侵害其人格權為由,起訴請求某銀行在省級媒體上向其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40000元。
法院判決: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并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某銀行沒有證據證實宋某某在該行辦理業務過程中有搶劫企圖或者有危及某銀行工作人員生命健康安全行為的跡象,僅是為辦理業務事宜時,和某銀行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宋某某作為殘疾人,社會適應能力差。某銀行的行為給身為殘疾人的宋某某適應社會平添了心理障礙,造成精神上嚴重傷害。遂判決某銀行賠償宋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就使用警鈴不當行為給宋某某造成精神傷害作出書面賠禮道歉。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殘疾人在社會適應力、心理承受力方面弱于普通人,更加需要社會的理解與關懷。保障殘疾人的人格尊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在民事活動中,更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關心、理解、尊重殘疾人,消除偏見和歧視。尤其是社會服務行業,在工作環境設置和辦理業務過程中應為殘疾人充分提供便利。該案在殘疾人參加社會活動受到歧視時給予充分保護,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判決結果在當地產生了積極影響,充分彰顯了司法的公正性,凸顯了新時代司法為民主題,有力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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