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殘疾人專用機動輪椅車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深圳市政府相關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區域內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深圳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有關意見實施,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負責具體工作。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四條 納入市殘聯配送產品目錄的機動輪椅車應在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辦理備案手續。產品目錄每年更新,引進新產品;備案流程遵照《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的定點服務機構審批程序“定點服務機構準入/撤除流程”進行備案。
備案殘疾機動輪椅車生產廠及產品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批準的汽車、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原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名錄或地方經貿委批準的機動輪椅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第五條 配送目錄的機動輪椅車的性能及安全標準應當符合《機動輪椅車》GB12995-2006國家標準。
第六條 為便于統一管理,備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車身顏色統一為紅色。
第七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辦理車輛駕駛備案證和備案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備案號牌應當安裝在車輛前后方明顯處。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備案號牌、駕駛備案證不得偽造、涂改、買賣、轉借。
第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每兩年檢驗一次,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市殘聯核準后取消備案,收回備案號牌和備案證。
第三章 車輛使用人
第九條 機動輪椅車使用人應年滿16周歲、70周歲以下,持有第二代殘疾人證深圳市戶籍殘肢體殘疾人,身體狀況符合以下條件:1、身高135厘米以上;2、雙眼矯正視力不低于標準視力表0.7或對數視力表4.9,無紅綠色盲;3、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4、上肢運動功能正常;5、下肢有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礙,但身體協調性好,能夠自主坐立;6、經市殘疾人康復中心體檢合格。
第四章 車輛備案
第十條 機動輪椅車備案程序為:
1、填寫《深圳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備案登記審批表》,經區殘聯審批后上報深圳市輔助器具資源中心檢驗備案。
2、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對車輛進行檢驗,登記發動機號碼和車輛車架號碼;
3、市肢殘協會組織車輛使用者進行駕駛培訓。
4、駕駛技能培訓合格后由市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報市殘聯審核后備案并辦理備案證。
第十一條 車輛過戶由市、區殘聯配送的機動輪椅車不得過戶。
由殘疾人自費購買的機動輪椅車需要過戶的,過戶雙方應當持區殘聯證明到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并變更車輛駕駛備案證。過戶雙方應符合本細則第九條相關規定。
第五章 行駛規定
第十二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路行駛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并遵守以下規定:1、攜帶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及車輛駕駛備案證;2、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檢查;3、在非機動車道行使,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的、靠道路右邊行使,轉向行使時,應當打開轉向燈;4、不得兩車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5、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正常行使;6、不得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者手中持物;7、不得亂停亂放。
第十三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從事經營性客貨運輸。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裝、拼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掃一掃,關注廣東殘聯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