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扶貧開發工作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以下簡稱“雙到”)工作,促進黨政領導干部自覺依法依紀履行扶貧工作職責,確保按時高質完成對口幫扶任務和目標,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09〕20號)、《廣東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考評辦法》(粵貧〔2010〕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辦發〔2010〕1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負有扶貧開發“雙到”工作任務的幫扶和被幫扶方的下列黨政機關領導成員:
(一)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班子成員;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
(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
(三)縣級以上扶貧開發工作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負有扶貧開發“雙到”工作任務的幫扶和被幫扶方黨政機關、單位的領導成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扶貧開發工作職責,沒有按要求完成“雙到”工作任務,嚴重影響扶貧開發工作開展,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有關黨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對
本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應履行的工作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職責,或不依照規定程序、權限、時限履行職責。
第四條 實行扶貧開發工作問責,應當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幫扶方負有下列工作責任:
(一)承擔幫扶任務的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主要領導為扶貧開發“雙到”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單位定點幫扶工作,制定具體到村到戶的幫扶措施并組織落實;建立健全扶貧開發“雙到”工作機構,統籌協調指導幫扶工作;按照粵辦發〔2009〕20號文的要求,積極籌集幫扶資金,并按省制定的扶貧工作責任制和考評辦法組織考評,確保如期完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幫扶工作目標任務。
(二)各幫扶單位要結合被幫扶地和被幫扶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幫扶總體規劃措施和年度實施計劃,落實具體的駐村扶戶責任人,并自主克服各種困難,自籌工作經費,按要求完成幫扶工作目標任務。
(三)承擔幫扶任務的駐村工作組(隊)或扶戶干部是幫扶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按照幫扶總體規劃措施和年度實施計劃逐項組織實施到戶、到具體項目,聯系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工作,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六條 被幫扶方負有下列工作責任:
(一)被幫扶的有關市、縣(市、區)、鎮黨委和政府,是扶貧開發“雙到”工作的主要組織者、實施者和責任者,負責組織制定本地扶貧開發“雙到”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具體到村到戶的幫扶措施,并組織實施;主動配合幫扶單位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確保定點幫扶工作落到實處。
(二)被幫扶的有關市、縣(市、區)、鎮黨委和政府,要按照粵辦發〔2009〕20號文的要求,制定所有到村到戶幫扶資金的管理制度并專賬管理,接受群眾監督;嚴格按照幫扶資金的用途使用,確保幫扶資金發揮效益。
(三)被幫扶的有關市、縣(市、區)、鎮黨委和政府,對缺乏應有工作能力和精神面貌、未能配合做好幫扶工作的貧困村委會領導班子成員,應當予以調整。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幫扶、被幫扶方所在地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主要成員實行問責:
(一)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扶貧開發“雙到”工作年度考評結果,第一次考評有50%的貧困村不及格,第二次考評有40%的貧困村不及格,第三次考評有20%的貧困村不及格的。
(二)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沒有按上級要求實行掛村辦點的。
(三)沒有建立扶貧開發“雙到”工作本級財政經費保障機制,以及與本級年度財政收入遞增幅度相適應的扶貧開發“雙到”工作財政保障經費遞增機制,影響了本地“雙到”工作開展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幫扶、被幫扶方所在地黨委、政府有關領導或者部門、單位負責人實行問責:
(一)未按規定要求將本地貧困農戶危房列入改造計劃或者雖列入計劃但沒有組織實施的;未將本地符合條件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貧困農戶列入保障計劃或者雖列入計劃但沒有組織實施的,對有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幫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實行問責。
(二)在實施貧困戶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過程中出現亂收費、亂攤派等違法違紀行為,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糾正的,對所在地的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
(三)因扶貧開發工作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造成工作被動的,對幫扶方的有關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
(四)對幫扶資金管理、使用不當的;幫扶單位沒有履行扶貧工作責任,影響扶貧開發“雙到”工作措施落實造成工作被動的;對扶貧開發“雙到”工作建檔立卡不完善、填報數據不真實、駐村干部管理不到位,經書面催促督辦仍未改正的,對有關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扶貧開發工作主管部門、幫扶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
(五)因核實貧困戶方法簡單、應當公示而沒有公示引起群眾上訪的,對有關縣級扶貧開發工作主管部門和幫扶或者被幫扶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
(六)幫扶單位沒有按上級要求安排領導班子成員輪流到幫扶點指導工作的;沒有對定點幫扶的貧困戶制定穩定增收脫貧的具體幫扶措施、落實幫扶責任人的;沒有對幫扶村派出常駐村工作組或派駐村干部長期不住村的;沒有積極采取措施幫助貧困家庭解決困難,導致應接受義務教育的貧困家庭子女因貧困被動輟學,或者導致貧困家庭因貧困沒能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沒有積極落實幫扶項目資金、物資或者雖已落實但不到位的,對幫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實行問責。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人員違反本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問責方式予以處理。
責令公開道歉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與其他問責方式合并適用。
第十條 對扶貧開發工作責任人實行問責,由黨委(黨組)、政府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分工及管理權限負責問責調查并提出問責建議,根據黨委(黨組)、政府的決定草擬《扶貧開發工作問責決定書》(樣式附后),以書面形式送達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 扶貧開發工作問責的管理權限、問責方式的適用、問責程序及要求,參照粵辦發〔2010〕10號文執行。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扶貧開發領導機構,加強對扶貧開發“雙到”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配合協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分工履行有關職責。
第十四條 對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實行扶貧開發工作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會同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廣東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掃一掃,關注廣東殘聯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