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幫扶與被幫扶雙方工作責任
(粵貧〔2009〕12號)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6月25日召開的全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實施意見》(粵辦發〔2009〕20號)精神,切實做好定點幫扶工作,現就幫扶和被幫扶雙方工作責任明確如下:
一、幫扶和被幫扶雙方的界定
(一)幫扶方。主要包括:
1.承擔幫扶任務的省直和中直駐粵單位、企業、學校、科研院所、軍隊和社會團體;
2.承擔跨地區幫扶任務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7個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
3.承擔本轄區內幫扶任務的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門、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黨委、政府及所轄有關縣(市、區)、鎮黨委、政府;
4.承擔定點幫扶貧困村任務的幫扶單位及其駐縣、駐村及扶戶干部;
5.主動承擔幫扶任務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被幫扶方。主要包括:
1.接受省直和中直駐粵單位、事業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珠江三角洲7個地級以上市幫扶貧困村所在的韶關、梅州、河源、汕尾、陽江、茂名、湛江、肇慶、清遠、揭陽、云浮11個地級市及轄下有關縣(市、區)、鎮黨委、政府;
2.接受汕頭、潮州、惠州市及江門恩平市直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幫扶的貧困村所在的縣(區)、鎮黨委、政府;
3.全省分布在粵東西北地區14個地級市83個縣(市、區)859個鎮的3409個貧困村和村內的貧困農戶;
4.各地自行安排幫扶的貧困村以外的貧困農戶。
二、幫扶方的工作責任
1.各級黨委、政府、各部門和各幫扶單位的主要領導為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單位定點幫扶工作,制定具體到村到戶的幫扶措施并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標任務。
2.各級黨委、政府、各部門和各幫扶單位要建立健全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機構,成立幫扶工作專責小組,統籌協調指導幫扶工作,研究解決在幫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督促本地區、本單位按計劃推進幫扶工作;負責制定政策,宣傳發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扶貧工作;與組織部門相互配合,按省統一制定的扶貧工作責任制和考評辦法,組織考評。
3.幫扶單位要了解熟悉被幫扶貧困村的基本情況,明確扶貧對象(貧困戶),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條件和發展優勢、發展意愿,制定本單位總體幫扶規劃措施和年度實施計劃,落實具體的駐村扶戶責任人。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各幫扶單位要自主克服各種工作困難,自籌工作經費完成任務。
4.幫扶單位制定的幫扶措施應當重點扶持貧困農民實現穩定增收脫貧并長期受益的項目,確保被幫扶的貧困農戶80%以上達到年人均純收入在2500元以上;扶持有利于貧困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項目,確保被幫扶的貧困村基本改變落后面貌。幫扶工作重點主要包括七個方面:一是幫助貧困戶開展種養實用技術培訓,積極組織對有意愿轉移就業的貧困戶勞動力免費進行技能培訓,并實現轉移就業;二是根據當地實際,幫助貧困村培育穩定增收的主導產業和村級集體經濟項目;三是改善貧困村內的村道、農田水利、生活用水、用電、村容村貌等公共基礎設施;四是幫助貧困戶居住的殘危房或茅草房進行住房改造;五是幫助加強貧困村基層組織建設,對軟弱的基層組織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整頓建議;六是幫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貧困戶納入低保,引導和扶助貧困戶參加農村合作醫療,鼓勵有條件的農村貧困戶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七是幫助考上大中專院校的貧困家庭子女完成學業。
5.承擔幫扶任務的駐村工作組(隊)或扶戶干部是幫扶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按照幫扶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逐項組織實施到戶、到具體的項目,聯系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開發工作,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需要解決的問題。
6.承擔幫扶任務的市、縣(市、區)和各扶貧單位要按照粵辦發〔2009〕20號文要求,積極籌集幫扶資金,確保按時完成本單位的幫扶任務。
7.各扶貧單位要按照《關于抓緊做好我省貧困村貧困戶建檔立卡、電腦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貧〔2009〕11號)及《廣東省建立健全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工作實施方案》(粵貧辦〔2009〕64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幫扶對象的通知》(粵貧辦〔2009〕88號)要求,認真配合當地有關部門核實扶貧對象,填好《幫扶記錄卡》,將幫扶的貧困村、貧困戶的進展情況錄入信息系統,定期在信息系統中上報相關的幫扶工作情況表,及時更新幫扶動態信息。
8.建立幫扶工作聯絡員和情況匯報制度。各個扶貧單位要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本單位幫扶工作的聯絡工作;定期(每季度、每半年、全年)召開本地區本單位幫扶工作情況匯報會議,及時處理在幫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
9.建立幫扶工作跟蹤檢查制度。各級各扶貧單位要定期(每季度、每半年、全年)對本地區本單位開展幫扶工作進展和幫扶成效以及幫扶資金的落實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先進,鞭策落后,并將檢查結果作為省開展幫扶工作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三、被幫扶方的工作責任
1.粵東西北地區各市及有關縣(市、區)、鎮黨委、政府是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的主要組織者、實施者和責任者,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地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的規劃措施和年度實施計劃;要主動做好與前來本地區開展扶貧工作的省直和中直駐粵機關、企事業單位,珠江三角洲7個地級以上市及其有關縣(區)鎮幫扶單位的對接工作,介紹當地扶貧工作的有關情況,大力配合幫扶方開展工作,提供工作便利,明確與幫扶方的聯系協調單位,確保定點幫扶工作落到實處。
2.粵東西北地區各市及有關縣(市、區)、鎮黨委、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扶貧工作需要,健全和完善扶貧機構,充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市、縣、鎮三級扶貧工作正常運行和幫扶工作順利開展。
3.按照《關于抓緊做好我省貧困村貧困戶建檔立卡、電腦管理工作的通知》(粵貧〔2009〕11號)及《廣東省建立健全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工作實施方案》(粵貧辦〔2009〕64號)和《關于進一步明確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幫扶對象的通知》(粵貧辦〔2009〕88號)要求,認真做好本地區建檔立卡電腦管理工作,對列入幫扶的所有貧困村貧困戶情況進行逐村逐戶重新核查,為幫扶方提供真實可靠的幫扶對象情況。要建立幫扶臺帳,印發《幫扶記錄卡》,幫助所有貧困村貧困戶如實填寫幫扶情況,建立幫扶檔案。要按照省扶貧信息管理的統一要求,按程序從村委會一級開始,逐級按時填報幫扶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在扶貧信息系統中上報。逐步建立貧困戶核實責任機制和貧困人口增減動態管理機制。
4.各級黨委、政府和部門要配合幫扶方制定具體到村到戶的幫扶措施,配合幫扶方做好有關項目和政策的落實。一是協助幫扶方做好貧困戶開展種養實用技術培訓和勞動力培訓轉移工作;二是根據當地實際,共同幫助貧困村培育穩定增收的主導產業和村級集體經濟項目;三是協助幫扶方做好貧困戶居住的殘危房或茅草房進行住房改造;四是協助幫扶方做好改善貧困村內的村道、農田水利、生活用水、用電、村容村貌等公共基礎設施;五是協助幫助加強貧困村基層組織建設,對軟弱的基層組織要及時進行整頓;六是配合做好低保工作,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貧困戶尤其是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群要全部納入低保;引導和支持貧困戶參加農村合作醫療,鼓勵有條件的農村貧困戶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七是配合做好考上大中專院校的貧困家庭子女完成學業。
5.按照《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扶貧開發“規劃到戶責任到人”工作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09〕20號)要求,制訂所有到村到戶幫扶資金的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幫扶資金的使用用途,實行資金專賬管理,建立資金使用公示制度和項目績效評價制度,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幫扶資金發揮效益。被幫扶的縣級審計部門每年要對幫扶資金使用進行專項審計。
6.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廣泛發動群眾積極參與扶貧工作。教育和引導貧困農民克服依賴思想,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艱苦奮斗,自立自強。注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妥善處理群眾的訴求問題,避免因分配不公等原因造成的新矛盾。
7.被幫扶的貧困村干部群眾要轉變思想觀念,拋棄“等、靠、要”思想,主動配合幫扶單位干部工作,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的精神,用勤勞的雙手建設自己美好家園。尤其是基層黨員干部要發揮帶頭作用,引領群眾實現脫貧致富。
8.建立本地區本單位幫扶工作跟蹤檢查制度。各地各部門要定期(每季度、每半年、全年)對本地區本單位開展幫扶工作進展和幫扶成效以及幫扶資金的落實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先進,鞭策落后,并將檢查結果作為省開展幫扶工作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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