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人道主義的呼喚》第163~165頁,1999年3月
1.自有人類社會,就有殘疾人。殘疾人問題是人類社會的固有問題。
2.對殘疾人有不同的定義。在我國,殘疾人是指由于生理功能、解剖結構和心理狀態的異常或喪失,部分或全部失去以正常方式從事活動的能力,在社會生活的某些領域中不利于發揮作用的人。
目前我國統計的殘疾人包括以下類別:視力殘疾、聽力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
3.殘疾是病、傷的后果,其原因是多樣的,包括災害、事故、疾病、遺傳、戰爭、貧困、犯罪、公害等等。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圍內控制殘疾的發生、發展,但不能完全消除它。采取各種積極、可行的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是全社會的責任。
4.我國有幾千萬殘疾人。
殘疾人在認識環境、生活自理、經濟自立和社會交往等方面存在不同的障礙,因而在生活、生產、就業、教育、娛樂、婚姻等方面遇到多種困難。
只要提供相應的條件,大部分殘疾人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不同程度地克服殘疾造成的障礙。
如通過康復醫療,可以恢復全部或部分功能;借助輔助器械,可以取得部分能力的補償。
殘疾人本身的健康器官,常常能夠更充分地發揮作用,代償部分功能。
大多數殘疾人具有勞動的能力和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他們的能力的充分發揮,有賴于社會為他們提供的物質和精神條件,也取決于他們的奮斗精神。
殘疾人的心理狀態差異很大。多數殘疾人頂住了殘疾及由此帶來的其他方面的打擊,熱愛生活,具有樂觀的人生態度,其中一些人勇于同命運搏斗,以堅強的意志和毅力,為社會做出了貢獻,贏得了人們的尊重;部分殘疾人情緒消沉,其中少數人在一定時間對社會環境持有某種逆反心理。所有這些,都與殘疾人如何對待他們的處境和身受的不公平待遇相關。
殘疾人往往更多、更重地考慮生活的價值和意義,強烈地要求與健全人一樣在社會上發揮作用,履行義務,享受權利,貢獻力量。
5.殘疾人和健全人一樣需要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由于殘疾的存在和影響,殘疾人還有其特殊需要,應當給予更多的幫助。
根據殘疾人情況和需要,我國對殘疾人實行一定的保護。這些保護包括:為殘疾人設立醫療和康復機構;生產殘疾人需要的輔助器械;為殘疾人提供各種就業機會和方便;對福利企業實行優惠政策;設立殘疾人特殊教育機構并對殘疾人接受教育實行合理規定;在公共設施中逐步實施無障礙設計,等等。對殘疾人的保護應當適應國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
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我國提供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還不能適應殘疾人的需要,對此,有關方面應予以關注,并積極改善。
6.應該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這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表現。歧視、侮辱、打擊殘疾人是愚昧、落后和不文明的表現。這些不文明行為違背社會主義人際關系和道德準則,有損人類尊嚴,應當受到批評、譴責乃至懲罰。
殘疾人要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努力使自己成為社會主義建設的奉獻者。
7.我國幾千萬殘疾人的狀況直接影響著他們的家庭、親友、鄰里,間接影響到更為廣泛的人群,影響到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安定的大局。殘疾人問題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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