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實施辦法中明確指出:
資助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經衛生部門認定的診斷機構確診的孤獨癥兒童;
——年齡3-6周歲;
——資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鄉有康復需求的貧困孤獨癥兒童,其中優先資助城鄉低保家庭的貧困孤獨癥兒童。
資助標準
中央財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標準對康復訓練給予補助。
任務目標
2011年—2015年,為36000名貧困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其中,2011-2012年6000名(合并實施),2013年-2015年每年10000名。
實施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有一定工作基礎和服務能力的城市,確定符合標準的康復訓練定點機構,采取“康復救助卡”的方式,2011年-2015年為36000名貧困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
工作體系
——中國殘聯會同財政部審定項目實施方案,下達項目任務指標,印制并下發《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卡》,審核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指導、監督、檢查各省項目執行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實施方案和相關工作制度,分解下達任務,審核確定項目受助對象與定點康復機構,督導定點康復機構開展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和家長培訓工作,做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的指導檢查和統計匯總工作。
——定點康復機構制定康復方案和康復訓練計劃,為受助對象建立個人康復檔案,開展康復訓練和家長培訓,做好康復訓練效果的定期評估工作,按照要求填寫、上報項目數據、報表,并保留好康復方案、康復訓練計劃和記錄備查,負責受助對象的回訪和后續服務。
工作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定點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具體實施方案,根據《孤獨癥兒童康復機構評審方案(試行)》(全康辦〔2009〕19號)的要求,在省內選擇有一定工作基礎和服務能力的城市,經過省級評審,確定達到三級及以上的康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民辦、公辦、民辦公助皆可,優先選擇融合式教育模式的康復訓練機構)。項目地區殘聯應與確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簽訂項目協議書,明確各自責任,并將定點康復機構名單上報中國殘聯康復部備案。
——成立專家組,組織開展培訓和業務指導。各項目地區要成立孤獨癥兒童康復專家組,負責組織人員培訓,指導定點康復機構開展工作,配合殘聯進行督導檢查。
——確定救助對象。項目實施的年度周期為從該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該年度確認的受助對象應在該年度9月1日前,年齡在3-6周歲范圍內(最大年齡不超過6周歲)。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貧困孤獨癥兒童,采取家長(監護人)申請、居(村)委會推薦、項目地區殘聯審批的方式,填寫《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省殘聯、項目地區殘聯和定點康復機構留存)。經項目地區殘聯審核批準后,向受助對象發放《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卡》。救助對象每年審核一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受助對象發生正常變更,須受訓滿半年并提前1個月告知項目地區殘聯,經項目地區殘聯確認備案后方可變更。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復訓練的,定點康復機構應及時上報項目地區殘聯,注銷其救助卡。受助對象發生變更后,項目地區殘聯應在1個月內重新篩查確認救助對象,使用剩余的康復經費對新確認的救助對象進行康復救助,并將變更情況存檔備查。如受助對象需變更定點康復機構,需受訓滿半年并提前1個月告知項目地區殘聯,經殘聯確認備案后才能變更。為保證康復效果,原則上受助對象在年齡許可范圍內應給予連續資助。
——建立康復檔案,實施康復救助服務。受助對象憑《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卡》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在接受康復訓練前,要根據《孤獨癥兒童發展評估表(試行)》(全康辦〔2009〕26號),對受助兒童進行基線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個別化訓練計劃,開展康復訓練、家長培訓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評估,掌握并跟蹤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效果,及時調整康復訓練方案。定點康復機構負責為收訓的貧困孤獨癥兒童建立個人受助康復檔案,登記填寫效果評估情況,保存教學計劃、訓練記錄、評估記錄等資料備查。
——經費結算。定點康復機構根據收訓貧困孤獨癥兒童的實際情況,與殘聯進行結算;定點康復機構應確保12000元康復救助經費供受助對象持續使用1年(有寒暑假的機構為10個月),并將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每月定期記入《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卡》,每項記錄均須由受助兒童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此卡由受助兒童法定監護人負責保存)。定點康復機構憑救助卡記錄復印件及受助兒童康復訓練經費支出單據,定期與項目地區殘聯結算。
——登記統計及匯總。定點康復機構負責做好新收訓兒童登記和康復效果評估工作,定期將受助兒童接受康復救助相關信息錄入《貧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數據庫管理系統》;中國殘聯康復部會同各省殘聯負責及時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審核后的上一年度數據庫上報中國殘聯信息中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和項目執行單位負責做好項目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及聲像資料)的收集、積累、存檔,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寫績效報告上報中國殘聯康復部(格式要求參看康函〔2010〕43號)。
經費管理
——項目經費由中國殘聯根據各省(市、區)任務指標進行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撥款文件抄送省級殘聯和財政部駐各省(市、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市、區)根據省級國庫管理要求,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單位。地方財政應統籌使用各項資金。
——項目提供的康復訓練經費包括:救助對象康復訓練費、康復效果評估費、訓練教材費、家長培訓費、食宿費及家庭指導費。
——承擔項目任務的定點康復機構(包括融合式教育的康復機構)原則上不得向受助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對于收費標準低于救助標準的康復機構,救助對象按照同機構其他兒童收費標準予以補助;對于收費標準高于救助標準的康復機構,機構可適當收取食宿費,食宿費不能超過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普通幼兒園食宿費收費標準,且全年收費總額不得超過2000元。如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經費結余,省殘聯應嚴格按照項目方案要求,將多余的經費用于其他貧困孤獨癥兒童的救助工作。省殘聯康復部應撰寫項目結余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報告,報中國殘聯康復部備案。
工作要求
——注重提高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質量。各省殘聯應加強對孤獨癥兒童康復機構的指導,逐步提高康復訓練質量,堅持集體教學為主、個別教學為輔,自然環境支持的教學模式,規范孤獨癥兒童康復課程設置,開設溝通、游戲(交往)、運動等課程,通過個別化訓練解決兒童的個體問題,在此基礎上,注重與普通小學教學模式的銜接。
——注重開展培訓工作。各省殘聯應定期組織孤獨癥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積極發揮省級孤獨癥兒童康復中心的示范作用開展業務指導,采取集中培訓、巡回指導、業務交流、教學示范等形式,培訓專業技術人員,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形成骨干教師隊伍。
定點康復機構在開展康復訓練的同時,應把家長培訓工作作為項目的一個重要內容,按項目要求定期開展家長培訓工作,征求受助對象家長對培訓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加強家長培訓工作,做好相關培訓檔案的管理。
檢查評估
檢查評估內容包括項目組織管理、兒童診斷、康復訓練效果、檔案上報、經費管理和使用、數據統計、項目宣傳、家長滿意度等方面。
——項目地區殘聯負責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導。
——中國殘聯會同財政部等部門適時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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