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對殘疾人而言,不僅是他們解決生存問題的主要方式,也是他們獲得社會認同、實現自我價值并融入社會的重要途徑。近日,韶關市殘疾人就業再迎政策利好,市政府印發《韶關市殘疾人就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列入“改革攻堅規范治理年”的重要文件之一,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快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實現“十四五”時期殘疾人較為充分、較高質量的就業目標作出部署。
據市殘聯相關負責人介紹,自2007年5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殘疾人就業條例》以來,殘疾人就業逐步納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2016年韶關市出臺了《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如今,結合殘疾人就業新形勢和全市實際情況,制定了《韶關市殘疾人就業辦法》,以規范性法規來保障改善全市殘疾人就業。
《辦法》共6章32條,明確多項舉措,幫助殘疾人就業,特別是細化了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措施等。
在用人單位方面,《辦法》也作了明確要求,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依法與被招用殘疾人或其監護人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為其提供適宜的崗位、適合其身心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報酬,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得在晉職、晉級、崗位聘任、職稱評定、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等。
在殘疾人就業保障措施方面,《辦法》明確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扶持制度,殘疾人實現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符合條件的落實政策性補貼。
在就業服務方面,《辦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的機制,并將其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等。
在法律責任方面,《辦法》明確,行政機關、殘疾人聯合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職業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截留、挪用、騙取或者其他違反規定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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