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殘疾?
殘疾,是指身體結構、功能的損害及個體活動受限與參與的局限性。
(二)什么是殘疾人?
殘疾人,是指在精神、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障礙,全部或部分喪失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三)如何判斷是否為殘疾人?
要由殘疾評定醫師根據殘疾標準來確定類別和等級。一些肢體上有小缺陷如缺了1根手指(大拇指除外),一些疾病塵肺病、尿毒癥等,不一定符合目前的殘疾標準。
(四)殘疾分為哪幾類?
根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 26341-2010)國家標準,按不同殘疾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
1.視力殘疾: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2.聽力殘疾: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3.言語殘疾: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言語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三周歲以下不定殘)
4.肢體殘疾: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5.智力殘疾: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6.精神殘疾: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7.多重殘疾: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五)殘疾是如何造成的?哪些人是疑似殘疾人?
造成殘疾的原因很多,通常分為先天殘疾和后天殘疾。
先天殘疾即是孩子生下來便落下殘疾:一是遺傳,如精神殘疾、智力殘疾都有可能是父母遺傳,因此,婚前一定要做婚檢,不適合結婚或生育的,要及早采取措施;二是出生時難產或發育不全,如腦癱兒童;三是原因不明者,如孤獨癥。
后天殘疾主要是因藥物、交通、觸電、工傷等意外事故,以及環境污染、患中風、偏癱、眼病等疾病不能康復所造成的,還有則是因年老體弱所造成的失去行動能力、失去視力與聽力等。
我們身邊如發現上述人員,可作宣傳和動員,建議他們去評殘和辦理殘疾人證。
(六)殘疾標準由誰制定?
是否殘疾,不是本人或其親友說了算,也不是當地殘聯或村居委會說了算,而是標準說了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現在實行的殘疾標準是2011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的《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這是殘疾人領域關于殘疾類別和等級劃分的首個國家標準,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這個標準網上能查到,我們可先進行自評,看是否達到標準;若認為達標,可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殘聯申請后,再到指定的評殘機構進行評殘。評殘醫生嚴格按照此標準進行評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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